这种承揽合同属于被规避风险滥用了吗?

2025-02-23 05: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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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进一步发展,企业部分用工外包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将会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有部分企业滥用承包方式,明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却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法律义务。这些用人单位深知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应承担起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为规避上述劳动法上的义务,通过承包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方式。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交通运输、物流快递、餐饮娱乐、保洁、绿化、保安、停车管理等行业通过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情形尤为突出,争议发生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挡箭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危害很大: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不被非法解雇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获得加班费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合同终止时获得经济补偿等各项权利。而如果是承包合同,则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无需承担以上对应的各项义务,承包方也不享有以上权利。由于实践中承包方式多种多样,除了这种直接承包关系外,还有分包、转包、甚至层层承包,如此下去可以在一个企业里一份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签订,全部用承包形式代替,所以这就给法官甄别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工作也带来一定困难。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承包经营企事业财产,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内容而订立的协议。按上缴利润形式又可以分为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合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合同、超收分成合同、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合同、减亏(补贴)包干合同等。承包方不同,用工责任也不同。根据实践中常见的形式我们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一)承包方是单位职工

很多公司为了激励职工积极工作,通过承包制的方式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与职工签订业务内部承包协议,这种协议的效力会不会导致原劳动关系的灭失呢?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从以上可知,公司虽然与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受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承包者作为公司的职工,要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公司要依法向承包者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

如果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承包方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只是经营形式发生变化,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承包方相当于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发包形式下的用人单位仍是发包方,因此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责任仍由发包单位承担。那么承包人招录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即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依然是单位的业务部分,接受单位方(即承包人)管理,按约定领取工资报酬,所以此时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二)承包方为企业员工外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以经济合同形式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如果承包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承包方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如果业务的承包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来承担。

因为用人单位以经济合同承包的形式将业务或者项目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发包方有义务审查选任的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意区分真承包与假承包。所谓假承包,是指以承包名义实施,却不符合承包特征的行为。通常而言,承包人应具有对承包关系外第三人营利的行为。如果承包人的承包成果仅提供给发包人,则只有两种可能:承揽或工作包干。承揽是承揽人以自己名义、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独立实施的;工作包干实际就是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工作指派,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承揽的特征决定了其与承包不能兼容,所以当承包人的承包成果完全由发包人所有的情形下,这种承包应当视为工作包干,也就是假承包。假承包者对所“承包”的事务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但依然受“发包方”的管理约束,是“发包方”组织架构中的一员,其所获得的“承包”收益,无非是异化的劳动报酬。所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实为劳动关系。可以说,一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承包,都是假承包。

回答2:

你好,我是侯律师,很高兴为你解答。你意思是:1.你丈夫跟厂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但是提供的只是劳务,是吗?2.妻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跟着丈夫来厂里做工,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