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的条件
(一)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会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四)单位负责人、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购买财务软件的购销合同或发票(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