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另外告诉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原则精神的细化和明确化。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就肯定符合《劳动合同法》,不要去管后者有没有规定。
两者并没冲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你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后协议还得公司盖章)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的情形。
2、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情形。
3、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5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三)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些都是有兜底条款的,一般法律规定时都会有一句“其他情形”,所以劳动法没有规定,其他的规定了,也可以直接适用了。其他的法律也是一样的。
你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