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年”两个字说明:1年复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