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赔偿。鉴定了是 职业病 的话,可以申请认定 工伤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 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 :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 停工留薪期 待遇:原 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 伤残 的,按照 伤残等级 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 伤残津贴 :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抚恤金 :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