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以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已经工作了六七年的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应该是只有两个月的工资
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 除了劳动者因为严重违反单位纪律或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时都应支付劳动补偿金 不知你们公司是以什么借口 不与你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
从你说的情况也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是一套 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做的还是另一套
劳动法规定的是N年给N个月工资赔偿。就是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
你2000年进公司,截止到09年7月,一共工作了9年。如果公司到09年7月不再续签合同,应该补偿9个月工资。
按月来算即可。例如员工于2008年2月3日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到2011年2月2日到期,那么该员工的工龄为3年,到2011年12月31日为3年零11个月。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数的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超过6个月的,即便是一天,也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