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即便被判处死罪的人,除了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其他都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中记载,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而《礼记?月令》中就载明了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即是农历的七、八、九月,也是秋天的三个阶段。那么,古人为什么会有“秋冬行刑”的规矩呢?
古时候,人们在面对自然的变化时,会认为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如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四季之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因此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同时,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代表这时万物沉寂,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再来就是秋冬断狱、行刑,才不会耽误农时。
汉代董仲舒发明了“天人感应”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他认为帝王应该在春夏季节行赏,在秋冬季节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所以“秋冬行刑”这一习俗就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后来。
虽然上位者用法律的形式将“秋冬行刑”的制度固定下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位者往往又自己践踏他们的法制。如汉代王莽就曾下令规定,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处死,不用等到秋冬时行刑;隋文帝曾发怒要在六月杀人,当时大理少卿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他却回答说:“六月虽然是生长月,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上天既然能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于是隋文帝便在春夏开了杀戒。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秋冬行刑”的作用,实际上是帝王用来巩固权力的手段,他们借天意之名,让百姓深信其刑杀手段是上天所赋予的,不能违背天意,进而也不能违背天子的旨意,因此,帝王就可以以天之名,来行使他们的刑杀权力,巩固统驭。
1 古代主要是农业为主,秋后都收成完了,进入了农闲,这个时候集中处理可以召集人群观看,起到震慑的作用,并且秋冬时节有一种肃杀之气,再还可能因为这个时候天气冷,容易处理尸体,不容易引起瘟疫的传播。
2 类似死缓,其实是为了给这些犯人一个缓冲的时间。而要说清楚“秋后处决”,就要先弄明白与它伴生的词汇“秋审”。秋审这项制度的雏形在明朝天顺三年开始出现,一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形成规范,成为写在《大清律例》中的法则,在清代秋审其实是为了给那些判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犯人一个复审的机会。如果连续三年的秋审,都始终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免除死罪,进行减刑,是类似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的一种手段。
因为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一切都失去了生命力,象征肃杀。秋后处决犯人是古人顺应天意的一种表现。
秋后是在收获之后,大家才有空去看杀头,起到了震慑的作用
还有就是,执行处决留着时间缓冲,防止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