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检察院就不会提起公诉;
2、检察院不会调解不起诉;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对免予起诉的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可以,调解成功后让对方撤诉就行。
1、刑拘16天,应该没到检察院。但有也可能提请批准逮捕。
2、一般报批捕,就不大想调解了。
3、检察院批捕了,理论上公安机关还可以调解,但到时如果不移送审查起诉要告知检察院。
4、如果调解成功,赔也赔了,签了取得谅解的书面材料,从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大背景,检察院可以做相对不起诉。
冤家宜解不宜结,又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能和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