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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
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者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指劳动力所有者,包括所有自愿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用人单位指的所有者或,在我国包括企业、和一定范围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过程。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因为,劳动首先表现为人体的一种生理机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的耗费,而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分离,所以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也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故劳动力的支付过程,也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就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而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又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它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而劳动法所调整的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交错的特征。纵向关系指国家在生产领域中管理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关系,是按命令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横向关系指各个独立的
者在交换领域产生的关系,是按平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协作关系。
(二)劳务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双方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一方不需要加入另一方,不是从属关系。即劳务关系也可以说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边缘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2、劳务关系的特征
(1)、双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2)、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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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