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报多次减刑,但实践中很难实现。需要结合犯罪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期间的表现而定,如果有立功表现或者发明创造等情形,有较大可能获得减刑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