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问题,估计能难道很多人,而且我想,估计没有法律条文对出差进行专门的定义,出差应当属一个人类社会约定成俗的习惯用语,如谓出差,我想,简单的说,就是公干,为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为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经过公司的授权,在一定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或计划,出差应当强调的是为“公”办事,出差不分本地异地,也不分是出差到出差人所在地与否,你公司在市中心,公司让你去市区某商场购一件办公桌,这也算是出差,但一般的,我们讲出差是指离开公司有一定的距离的办相关业务,你上市区去买个办公桌,一般就说外出办点事,不会叫出差,你离开一个县市外出,一般称出差。这只是一种长久来的习惯性说法。
如果你老婆让你外出买点东西,或上外省办个啥事,这不属于出差的本质含义。
总之,出差有为公办事之义,有授权的行为,有离开公司营业所在地的地域方式,如果在法律上对这个问题存在争义,应当会对是否取得授权,是否是在处理授权范围内的活动行为这两个问题进行认定,以确认是否为出差活动。
出差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因此出差的时间等同于工作时间,故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差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理公事(摘自1989年9月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中册第28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