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适用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注册企业?
答:目前暂不适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目前也无需填写。
2、货到汇款项下,对于同一张报关单拟分不同时期付款的,如何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
答:将单笔报关单中预计付款日期超过90天(含90天),小于180天的金额进行汇总,如果未付汇金额大于50万美元,可将未付汇金额做一次性登记。《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预计付汇日期”填写最后一笔预计付汇日期。
3、如果企业在登记的延期期限内拟使用一份《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在不同的银行分批付汇如何操作?
答:不可凭一份《登记表》在多家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如一笔延期付汇需在多家银行办理,进口单位应当事前将延期付汇总额进行拆分,按照不同的付汇银行,办理延期付汇登记表。
4、一份《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可否多次使用?
答:可以,但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银行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签注每次付汇金额和加盖业务章,并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复印件报送外汇局,最后一次付款后,由银行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第三联原件交送外汇局。
5、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需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但若无修改函,如何办理?
答:按银行惯例操作。信用证项下可用国外议付行电文替代信用证修改函。针对无信用证修改函的情况,进口单位应当提交延期付汇申请函,银行应当审核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有效单据。进口代收项下,银行可凭国外寄单行提交的有效单据办理,付款人无须提供国外电文或修改函。
6、对于异地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否直接凭异地外汇局出具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办理付汇?
答:可以。但必须同时凭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7、《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的延期付款期限(天)如何界定?
答:用预计付汇日期减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
8、如何理解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
答: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为已承兑并确定了到期日后再延长的付款期限超过90天(含90天)。90天以上远期付汇是指银行收到有效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90天以上(含90天)付汇的远期信用证/托收。
直接到外管局,那张表格照样填写就可以了
海关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啊。
其实你们不管什么原因,当时就可以申请延期等事宜。那有什么就写什么了,比如工作疏忽,人员调离啊等,但尽量不要提有损企业信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