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上一般遵循一具体问题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无规定,回寻普通法上的相关原则,类推某种规则,或者最后援引立法精神...
在补充问题中,法院适用民法通则107条关于不可抗力问题的规定及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没有错误,因为不是说你依据合同法231条的规定,在相关不可抗力发生时你就可以完全免除合同义务,关键在于不可抗力是否造成了你履行合同义务的严重困难,即是部分不能履行还是全都不可履行,这要你去举证,法院还要根据一般的社会情形去分析这种不可抗力会造成如你说说的损失,被告人提供了与你朋友同租一栋楼的其他承租人的履约情况,是可以用作证据以证明地震对一般情况下承租的损害程度的,至于是否伪证你可以提请调查,并且证人签字的呈堂证言可以算是证据,有效。至于你说的政府公告和那3纷证词的效力比较那显然是政府的公告有效...你可以再以一审证据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因为既然政府都说禁止入内,那么对承租商户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进一步减免合同义务的”
民法的适用规则之一就是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因此,适用时合同法优先。当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所以,法院的引用是可以的
都可以适用,一个是普通法,一个是特殊法,但都属于民法系列。
一般情况下应该适用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要是没有没却规定,而民法通则中有相关的原则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也未尝不可。
同时适用的。不过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在合同领域是普通法,合同法优先适用。当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法院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采用“民法通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