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异地经营,原来有法律依据,现在找不到依据,据说我们山东临沂市稽查支队对异地经营使用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出租汽车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市局法规科认为处罚出秀车异地经营没用依据,早的档御依据目前已经废止,出现了法律真空,我个人也认为使用山东省新道条不行哪岩妥,也许这样无论对于出租车还是乘客也是件好事,出租车降缓兆低了成本,又方便了乘客.
你没有说清楚你是哪里的。下面这个是浙江省的参考标准,因为这个属于各个地方自己决定的,应该在具体处罚金额上有所不同。得分别对待
关于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的意见
三、《道条》第四十八条的执行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具有道路运输证但未取得营运(线路)标志牌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薯纤液、类别、区域等从事数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竖拦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