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2024-12-22 1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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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2:

正当防卫是指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并且是当场做出反抗的行为,才叫正当防卫。你这个只是别人先动手打你,但没有威胁道你的生命安全,你还手。这是打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回答3:

双方因事情争吵,一方先动手打了对方,另一方立马回击。这通常被认定互殴行为,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答4:

不是正当防卫。只有面对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正当防卫。别人打你,你还手,那叫打架斗殴。
——别人打你,你能跑吧?你能跑没跑,能躲避未躲避,而是选择了还击,司法实践中,绝对不会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回答5:

一般来说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是可以动手的,这你们的行为应该属于打架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