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上述两个规章中可以看出,经营性道路运输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二是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质就是经营性道路运输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道路运输属经营性道路运输,反之则属非经营性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