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也就是说,这个内容无论怎么写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主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所签定的协议应是有效的,因此主要是该当事人自愿签定的,应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如果还是担心的话可以请律师作公正..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不过闹到这种地步已经没有什么意思了...如果是为了孩子的话,忍一忍还情有可原..但是若再犯且没什么牵挂这种男人有什么意思?!
主要还是看你自己决定..
需要两个人共同协商,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后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