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已签和解协议能不能再起诉

2024-12-28 2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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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在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巨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他必须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也就是说,本案的原告虽然享有撤销权,但其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残疾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而应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