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仔细分析一下如何才能挽回损失:1、按照中国海商法,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之后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贵司作为货主和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2、但是,贵司与该指定货代公司并没有约定签发何种提单,即使签发提单,有可能构成无单放货。指定货代公司可能签发自己的提单,也可能签发其他第三方承运人的提单,只要它能够证明第三方承运人合法存在以及合法代理关系。因此,指定货代或第三方承运人(如果存在)是否在中国注册登记以及是否是在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或是否在中国境内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