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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它的定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其次,从立法者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来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再次,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来看,他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单位单方解除权来看)是一样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些人误以为的终身合同。
刘新是企业一名生产调度,由于工作经验丰富、态度认真,2006年成为企业第一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听人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了,仿佛拿到了“护身符”。去年春节,刘新利用工作之便为朋友办理了购买企业废弃板材的手续,并协助装运3立方米左右木方和板材,出厂时被企业保卫部扣留。随后,企业以刘新侵占公司财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刘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刘新不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撤销企业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期间,刘新始终坚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劳动合同,个人违规违纪可以罚款,但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双方僵持不下,几次调解无功而返。随后,案件进入庭审环节,企业当庭出示了《岗位管理奖惩制度》、《废弃板材处理规定》和扣留现场的实物照片等证据,清晰显示刘新装运出厂的木方,绝大部分是用于产品包装的成品板材,并非此前申请购买的废弃板材,企业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规定清楚明确。据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刘新的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称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没有终止时间”,更不代表“不能终止”。社会上流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身制”的说法不准确。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必须向员工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