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劳务合同

2024-12-20 0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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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回答2:

一、临时工
1、 临时工的特点之一是灵活性,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雇,又不用背负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临时工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3、 临时工通常以日计酬,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无升迁和年终奖,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双方协商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员工自行缴纳。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变革与发展
1、“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意思是要么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临时工,要么不签合同为非法用工(这种情况也不存在临时工)。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随着威客、工作任务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的发展,临时工的队伍反而越来越壮大。
2、有一种建议认为,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同时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杜绝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
3、以我多年的人事管理经验,认为临时工并非不合法的存在,而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存在,随着社会发展,物价压力大、个个想找兼职外快,临时工队伍只会越来越壮大。精明的用人单位,在雇用临时工时,会与临时工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打个比方来说,新房子找个装修公司要签装修协议,那您找个个体户,或者找私人来帮您装修呢?是不是也要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属于民事合同。同理,公司把工作任务外包,找个兼职,也都要签合同,但不是签劳动合同,而是签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可以双方自行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管辖。在劳务合同的实务中,对于需要到公司接受任务或完成工作的,建议买个团体意外险,花费小,一人一年100元,且人员更替时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换人,不用担心临时工换人而浪费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