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2024-11-24 0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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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换言之,就是无独三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他人诉讼的某种结果,可能会对无独三造成某种影响。
其次,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参加诉讼。而无独三法院可以主动追加。
再次,二者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不同。有独三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三处于辅助地位,有的诉讼权利是没有的,如申请撤诉的权利。
最后,结果不同。无独三大部分会被判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独三即使败诉,一般也是驳回诉讼请求,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这点也是有独三和无独三诉讼地位不同的一种体现。

回答2: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