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当事人需要确认自己所理解的“出轨”是否符合婚姻法反对并惩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次,当事人的主张是什么未予以表述,上述两个因素不能确定,自然确定不了什么算是胜。
其次,婚姻法反对并惩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可以认定单纯的精神出轨,偶发的肉体出轨,依法难以认定为婚姻法反对并惩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非是当事人所掌握的合法配偶出轨的情形,与司法解释之中描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完全相符,同时当事人还是无过错方,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之中提出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或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惩罚过错方的方式。
当然,如果过错方的过错情形较为严重,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原则,一般以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作为法定原则。根据问题描述,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是由女方带,这是女方的优势,如果双方其他综合条件,例如,稳定住所、稳定收入、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形相近,或者女方仍然优于男方,那么女方是可以有较大概率取得抚养权的。
2、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A、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家庭暴力。
D、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4、男女双方均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至6条
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是它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