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矛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第十四条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假定这两个以上的按份共有人都是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包括:第十三条中所述的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以及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出售共有权益等情形),各按份共有人按何种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互之间并不矛盾,第13条是指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份额。第14条是指按份共有人向外人转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