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伤残十级,按长沙市标准如何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伤残十级,按长沙市标准如何赔偿多少?
2024-12-22 15: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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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湖南省长沙地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具体的赔偿标准:(参照法院判决来衡量赔偿金,60岁以下的十级伤残者,农村居民除掉医疗费外可赔偿金额在3万元-6万元之间,城镇居民在6万元-10万元之间,特殊情况另计)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内100元每天。(交警队调解计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错误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80元、90元、100元左右(事实上,医院的护工收费标准是远高于法院判决的标准的,当事人如果请护工这个护理费120元到150元每天计算一般是难得获得法院足额的判决赔偿的)。

六、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10%×20=20120元

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10%×20=53140元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 (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小孩生活费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农村居民标准:9025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农村居民标准:902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一年度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的不超过18335元,农村居民的不超过9025元。

八、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九、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元至3000元之间。没有交通费用票据的,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决为500元每级左右的标准。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尊便器、拐杖、轮椅、假肢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目):

5000元左右(根据是否承担主次责任、是否取内固定手术、侵权的方式等综合确定)

十二、车损费用及财产损失等:

应当提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确定。否则法院一般不认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损失。

深圳市死亡赔偿标准: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回答2: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