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办理,主合同变更了,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必须变更,因为以前抵押期限是不一样的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通说认为抵押权虽得不罹于主债权之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从稳定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抵押权不得永续存在,而应有一定存续期间,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正因如此,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l2条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是在招行办理的个人贷款,如需延长贷款期限,因各分行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联系贷款经办行或当地的贷后服务中心确认能否办理。
应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同意主合同(贷款合同)展期。并办理他项权利的延期手续。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对履行期限延长的,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期间仍为原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比如,原合同债权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其诉讼时效至2000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至2002年12月31日,抵押人在此法定期间内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主合同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展期至1999年3月31日,其诉讼时效亦延至2001年3月31日,如无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至2003年3月31日。抵押人对超过原合同的3个月时间(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法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