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就不能要回。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为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这个有点麻烦,主要看孩子的意愿。我虽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怎么规定的,但我认为目前的法律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总不能因为一纸收养协议就切断血脉亲情阻止父子相认吧,而且他们如果要相认也阻止不了,不如听从孩子的意愿,再看哪边更能给孩子好的条件,大人们商量着解决,不让孩子受到伤害。如果孩子跟亲生父母生活估计需要变更抚养关系和法定监护人吧。
要有领养证,然后看孩子的意愿。。。
走正常手续,要不回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