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是因为不诚信不守法的人多的缘故,深层次的是中国人道德水准的下降、法律权威的弱化、政府公信力差等造成的。现在农民工朋友真的很难,首先是工作难找,只能做一些别人不愿意做的苦、累、脏的工作,其次是农民工的待遇低得要命,工资低就不用说了,惨的是得不到城市人的尊重,一般的城市人都有一种“老子是这个城市的人,我的身份比你高”这样的思想,所以看到农民工就会有一种优越感!根本看不起农民工!
2、 其次,一些老板也看不起农民工,待遇低是其一,欺负人是主要的,就拿拖欠工资来说吧,并不是老板付不起工资,而是这些老板根杯没有想过要付给你工资的想法。因为他们不把农民工当人看,认为他们又脏、又蠢没文化、更不可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自己。所以才会有持无恐的拖欠。能逃就逃,能拖就拖,没有人性。
3、 就中国现阶段来说,贫富差距的悬殊太大,世界经济协会标准是每个国家的贫富差距离的值不能超过4%,但是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值已经到了4。5%。远远超过了世界组织的警界线。如果再这样下去,必定会让穷人产生仇富心理,而富人则更有心理优越感,势必会造成国家的动乱,所以中国政府才大力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让一些不法的老板曝光。以还农民工的公正,毕竟中国还是农村人口占多数嘛!
4、因为中国还没有到达法制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为了发展自己的政绩,就得招商引资!那就得巴结资本家,所以,劳动法就成了一个摆设!中国就是再死一千万个民工,各级领导人不重视的话,这类问题,永远存在!
5、从长沙司机撞死歹徒被判刑并赔偿歹徒家属,及民工讨薪杀人被判死刑。这两起案子可以看出我国法制是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我不知这法是谁定的,但我至少知道一点定法的人不是穷人。至少是中产以上。制定法律的人高高在上,他们永远无法理解为何在穷人眼里5000元钱就比生命还重要。也许在他们眼中最惨的事不过是没钱去不了五星级酒店,只能去四星级吃饭。而在穷人眼中最惨的事不是自己没饭吃,而是一家老小都指望着你这点钱活命,而这点少的可怜的钱却被人非法侵占了。这时他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活着比死了还难受。请有钱人、法学家,你们有过这样的感受吗?这时生命还会比5000元更值钱吗?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现在在人权的幌子下,满街都是耀武扬威的“杨白劳”,和诉苦无门跳楼讨薪的“黄世仁”。这时也许有人会跳出来说这是与世界接轨。可你有没想过别国有完善的个人破产法。没钱还可去法院申请你个人破产,限制你的一些权力。中国有吗?
6、因为工作不好找, 所以干完活不给钱的现象就出来了. 又因为欠款得不到逞治,所以赖帐的人就多了
7、 近几年来,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痼疾,造成年年年底抓清欠,民工务工成了标准的“年薪制”。许多企业无视民工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境遇,一味地以我为中心,把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当成一种恩赐,表现出了极大的歧视心态。更有恶劣者,不仅拖欠工资不发,还对讨薪民工采用暴力,殴打和严重伤害讨薪民工。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首先在于一些企业单位的严重诚信缺失,法制观念淡薄。事实上,中央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也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追薪风暴”。可是到了基层职能部门却总是表现出“对农民缺乏感情”,对民工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
正规公司拖发工资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1、周转资金紧张。大公司固定资产多,并不代表可流动的资金多。2、管理不当造成。负责制表发放人员不负责任,领导不闻不问。3、如果是银行代发,可能是银行方面责任,领导没有去协调。4、由于经营业绩不佳,有些领导总爱在发工资时有意拖发,发泄对职工的不满情绪。5、如果是现金发放,有可能是掌管财务实权的人把现金提出后,再另行存入拖发,赚取利息,而领导不管。(多数情况都是有把柄被别人掌握管不住)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要搞清是发薪日比较晚,还是真的拖欠工资。
比如计薪周期为当月5日到次月5日,发薪日为每月15日,则6月份薪资,在7月15日发放,就是正常的,如果7月15日后发放就是拖欠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