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需要有证据,才能推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扩展资料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1、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需要有证据,才能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不一定!理由和证据确凿就能推翻。举例;交警认定后车追尾前车,认定书已开后车全责(后车驾驶员新招的)。回到车队领导调出行车记录仪是前车倒溜,领导带着新驾驶员找交警,最后定为前车全责。(供参考)
原则上法院可以不采纳,注意不是推翻。但实践中很少会这样,除非有极扎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