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籍转移后,原身份证在跨市、跨省地区不能使用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换领新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为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必换领身份证。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此前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户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而且新的身份证又具有机读功能,户口变动情况可以通过机读功能予以记载与反映,没有必要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换领身份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能用,这个不随迁入迁出而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