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行政主体?

2024-12-25 19: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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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出所是行政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派出所上级主管机关。

回答2: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