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一九九一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风光旖旎的热带海滨旅游城市海口市工业走廊的中心地带,规划面积4.67平方公里。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亲手为开发区奠基。
经过近十年的辛勤耕耘,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从建设之初的一片黄土地,成长为今天初具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二○○○年六月十五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拉开了高新区“二次创业”的序幕。高新区将发展成为海南省和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辐射和带动海口市及海南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海南省“科技兴琼”及海口市“两地一中心”的发展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2002年,海口国家高新区实现工业总产值72.33亿元(增加27.48亿元),工业增加值19.92亿元(增加9.52亿元),创利润6.4亿元(增加1.9倍),实现利税4.3亿元(增长97.9%),各项经济指标保持了良好的上升势头。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高新区将采取全封闭的管理模式,力争在区内创造一片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沃土。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中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创业,以最优良的服务为投资者解除一切后顾之忧。我们热忱地欢迎中外投资者来海口高新区投资创业,在阳光、海水、沙滩、绿色环抱的四季如春的美丽家园,实现共同的梦想。
海口高新区的四大优势
资源优势
海南省的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热带高效农业资源、热带海岛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且具有独特性,这些优势资源与海口高新区优良的投资环境有机结合,能迅速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和极具竞争力的产业优势。
区位优势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的海口市是海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毗邻港澳台、东南亚,是连接大陆和东南亚的交通枢纽,发展高新技术及外向型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位于海口市工业走廊中心地带的海口高新区还能充分依托海口市的现有城市功能,有效地降低投资成本。
生态环境优势
海南省具有国内一流的生态环境质量。海南还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生态示范省”的战略目标。海口的生态环境优良,具有中国一流的人居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平均值仅为28,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大大优于国家规定的一级质量标准。地下水水质优良,基本属矿泉水型,堪称世界一流。绿地率达到36.7%,绿化覆盖率达40%。良好的生态环境为高新技术人才提供了优质的生活居住空间,优良的空气质量十分适宜生物医药产业和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发展。
政策优势
海南省“一省两地”(中国新兴工业省份、中国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中国度假休闲旅游胜地)及海口市“两地一中心”( 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全国热带滨海旅游胜地和区域性商贸中心)发展战略中均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而海口高新区作为海口市乃至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南省和海口市已制定和正在制定一系列优惠的政策,全力支持海口高新区的发展。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围绕海南省“一省两地”及海口市“两地一中心”发展战略,重点扶持与海南丰富的海洋资源、热带资源、一流的生态环境质量等优势紧密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海洋工程产业、环境保护产业。
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
我们积极致力于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海口国家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服务作用。留学生创业园已有曾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学习和工作过的22名留学归国人员入园创业,部分项目已进入中试阶段。通过举办留学生研发项目风险投资嫁接会,充分肯定并向社会展示创业项目的科技成果,搭接高新科技项目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努力将留学生创业园从服务平台打造成孵化平台。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04-3-8 来源: 作者: 人气:1683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高新区)致力于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医药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光机电一体化及激光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海洋工程和生态环保等优势产业。高新区全面执行国务院、海南省、海口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全封闭的管理模式。对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财税、资金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实施一系列特殊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和技术创新政策
高新区设立“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扶持区内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奖励资金”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分别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0%和2%、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税额的18%和25%奖励;商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的8%、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按缴纳税额的15%奖励;对纳税大户企业(指年缴纳增值税800万以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额超出8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
对在高新区投资的项目用地,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投资强度,实施特别的优惠政策。租用区内的土地、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均实施优惠价格和各种灵活的付款方式。
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交市级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在区内兴办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在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并实施特别照顾。
对在高新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破格越级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并上市。
对吸引重大项目入区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由高新区财政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在留学回国人员和中小企业创业园从事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和生活所必须的各项条件,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政策,鼓励创业、创新、转化技术成果。
鼓励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业。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海外人才,在申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时,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协助解决。
方便办理出入境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行证。
鼓励技术成果入股参与分配。技术成果经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对入区的高科技项目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优惠照顾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税费减免优惠
经省科技厅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如下的税费优惠:
所得税
对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性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凡属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自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增值税
高新区内企业生产和产品,在海南岛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营业税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对其应纳营业税的经营项目,经高新区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第1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4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获纳营业税额50万元以下的,2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第6年至第10年分别调减为30%、20%、1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
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及其相关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房产税
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高新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 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报建费
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
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经高新区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三、进出口及关税优惠
经海关批准,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对企业从境外引进用于技术创新的软件、专利、设备、样品和样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有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属高新技术企业并确有需要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进口业务。外贸非生产性企业申报从事进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