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想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申诉,因为你有正当理由,只要他们同意你可以上诉就行了,如果他们不同意的话,就向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我国《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法第八十条又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法院没有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邮寄《民事判决书》,也就是说你不能够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你没有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那么,法律文书又怎么能够生效呢?既然没有生效,又何谈造成超过上诉期呢?
若果真是你没有签字或盖章,法院就让判决书生效,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你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可以向院长接访办公室申诉,同时向人大信访办申诉,有人大监督申诉效果会好一些,快一些。
属于法院过错。。。法院应该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