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比较笼统,您是不是创作小说而不是纪实类的作品?
我认为对于小说:
1.如果说您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不脱离原作品进行了内容上的改编的话,那么应该说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方可进行。比如说把小说改编成其他题材的,改成剧本什么的。
2.如果说您只是采用了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场景,而作品中的实质性内容(故事)和原作品完全不同的话,那么应该是可以使用的,但是最好在人物、场景上仅限于名字上的使用,而且,在我看来,这个要使用的名字或场景,最好不是与该原作或作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也就是说不会造成读者混淆的话,否则很可能会被作者来起诉。
当然,所谓的混淆与否是一个很弹性的东西。
不过,只要是一个全新的故事,应该是放心大胆的创作,任何人物与场景只是作品的组成因素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谁也无权垄断人物与场景,应该鼓励文艺界的创作,当然更要反对剽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您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自有司法认定,但还是谨慎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