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可能是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的“不复议不申辩”,
2、民警收取的1000应该是暂缓执行保证金。但是暂缓执行的前提是你提出复议或诉讼并书面提出要求暂缓执行,由办案单位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下达暂缓执行决定书。
3、在作出处罚决定三个月后如果你既不提出复议也没有提出诉讼或者是复议、诉讼失败,那么公安机关仍要对你执行拘留,若你没有逃避执行的情节那1000块钱要退还给你。
4、罚款的3000元应出具财政部监制的行政罚款收据,盖有罚没专用章。不会是暂扣清单。
5、按要求,作出拘留决定后公安机关需及时将拘留的期限、处所以方便合理的方式通知家属。若违法行为人不要求通知,视情况也可。行政拘留没有拘留通知书一说。
6、你仍然可以向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你说的情况属于暂缓执行,申诉如果不成功的话 还是要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