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2024-12-25 17:37: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呵呵,明显不合法,但是有点合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物业公司不能解决问题的属于服务不合格,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诺的,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但不能以此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

回答2:

回答3:

不合理,更不合法!
首先,房屋问题应由开发商来承担,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前来维修过,虽然没有解决问题,这也说明了物业公司是有做工作的,不能因为事没做好,就否决了物业的工作噻.
做为业主,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心头恼火是正常的,但也要找对发火对象,冲中间人物业发火,显然是炮轰错人了.你应该直接找开发商,实在不行就起诉.但如果物业以物业费为由起诉你,房屋质量问题在法律上是购成不了证据力量的.
建议:书面向开发商要求解决问题或进行补偿,冲抵物业费是最好的方法之一.

回答4:

不知道你所指的房屋是指专有部位还是共有部位?如果是专有部位,那就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畴。但是在房屋质保期内物业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协调开放商处理。如果是共有部位,那就属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