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尹是有史书记载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贤相,他辅佐商汤,灭掉夏朝,结束了夏桀的残暴统治。在他的努力下,商朝前期国家机器、政治制度臻于完善,经济、文化都有很大发展,社会也比较稳定。伊尹还是我国中药史上伟大的药剂学家,同时也是民间的厨神。他死后葬于南亳(现商丘市虞城县境内),距今已有约3600年的历史。
地处豫东亳地(今商丘)的商国,在夏桀时强大起来。夏桀并没意识到来自商汤的威胁,“赋敛无度,万民甚苦”,对民众及所属国部落进行残酷的欺压与奴役,引起普遍的憎恨与反对。
与此同时,在伊尹辅佐下,商汤的名声越来越大,夏桀暴政下的人们对他“心向往之”。《书·大传》记载:“夏人饮酒,醉者持不醉者,不醉者持醉者,相和而歌。曰:盍归于亳?(为何不投奔亳地)盍归于亳?亳亦大矣!”商汤的举动引起了夏桀的警觉,他把商汤召到都城关押在夏台(今禹州市)。伊尹等人忙给夏桀送去10位美女和大批珍宝,见了美女的夏桀心里一高兴,就把商汤放了回去。
回到商丘的商汤如同龙归大海,加紧扩张自己的势力。在伊尹等人的谋划下,商汤制定了先弱后强,由近及远,逐个清除夏桀羽翼的策略。
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商汤的力量不断壮大。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商汤灭夏。在夏王朝的废墟之上,一个新的王朝———商朝建立了。据《诗·商颂·殷武》记载:新的王朝“宽以治民”,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日益强盛,使天下归心。“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由此,众多的古国逐渐汇集成一体化的国家系统,华夏民族逐渐形成。
在商代前期的政坛上,伊尹先后协助商汤、外丙、仲壬、太甲4位商王,他常用“明德则天下存,失德则天下亡”的历史教育商王。第4位商王太甲即位后,不修德政,胡作非为,伊尹放逐了自己的国君太甲,让他思过。《史记·殷本纪》记载:“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商汤墓地。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悔过自新,改恶从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帝太甲修德,诸侯咸归殷,百姓以宁。”这个历史上唯一的“以臣放君”的故事,《孟子》、《左传》等书中的记载与此基本相同,可见此故事在古代流传很广。孟子的思想精髓在于“天下为公”、“大仁”、“大义”,伊尹因此成为后世儒家推崇的人物,被尊称为“元圣”。
在伊尹的努力下,商代前期国家机器、政治制度臻于完善,社会也比较稳定,经济、文化都有很大发展。
伊尹死于第5位商王沃丁时,沃丁以天子礼葬之。在商朝,伊尹受到诸王隆重的祭祀,殷墟甲骨文中就有祭祀伊尹的卜辞,可见他的地位之高。
夏商西周时代是奴隶社会,因此,其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本质特征。
夏商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国奴隶社会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形式犹存,而性质已变。
夏商西周时期实行的“井田制”
夏商西周时期之所以要实行“井田制”,是因为奴隶制国家为了在分配土地、计算封地大小时保持均平,避免纷争,同时也是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而把土地划分成一块一块的方田,由于这种由许多“豆腐方块”组成的田地形状很像井字,故称“井田”。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许多田块整齐的象形文字,这种象形文字,证明了“井田制度”的存在。现将甲骨文中各种“田”字的象形文字录之如下:
夏商西周时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井田”的划分形式是不一样的。现分述如下:
(1)十夫为井:出自《周礼·遂人》的“十夫有沟”。这就是说,在王畿的“遂”内,由十夫构成一个耕作单位,从“沟洫制度”来说,是“十夫有沟”。从“井田制度”来说,就是“十夫为井”,井间有沟了。
按照这种形制划分的“井田”,并没有公田和私田之分。这是因为王室的“籍田”就设在靠近“遂”的甸内。遂内之人的住处处籍田相距不远,除了在平时耕种遂内之田,被“征敛其财赋”以处,农忙时被临时抽调到王室公邑的“籍田”上去助耕。由于“籍田”就是王室管理的大公田,所以对周王直接领地上的遂内之人,就无需再设十家共耕的小公田了。据《考工记》郑注:“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
(2)九夫为井:出自《周礼·考工记·匠人》:“为沟洫,九夫为井。”井以上则是逢十递进,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并以上是四进制。
(3)十夫有沟:十夫有沟是乡遂制,而九夫为井则是都鄙制。十夫为井仅行于王畿的六遂之内;而九夫为井则行于王畿公邑、六遂以外的余地和诸侯国内。乡遂制,无公田;都鄙制,则有公田。
(4)八夫为井:商制是八夫为井,齐承商制,也是八夫为井。而周、鲁、卫,则是九夫为井的地区。齐国在西周初期产行八夫为井的商代旧制,井以上都实行四进制,这种井田是有公田的。
春秋时期,无人肯尽力于公田,这种制度就维持不下去了。于是统治者不得不把公田分给农户去种,在管仲的建议下,实行“相地而衰征”,这样有公田的井田就变成无公田的井田了,八夫为井就变成九夫为井了。
总之,井田制的形式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有不同的形式。
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1、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和分封制
奴隶制的土地所有权为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国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国王凭借政治上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各级贵族是封国和采邑、土地和臣民的实际占有者。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统治的国家,叫做“公”,因此,土地被称作“公田”,而“私田”则是分配给“庶人”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份地,是维持“庶人”生命活动和人口生产的最起码的生产资料。
2、井田制土地的定期分配
根据《周礼·地官》有关条文的记载,当时分配份地有两种办法:
(1)遂人法:《周礼·地官·遂人》中说:“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里所说的“夫”是正夫,即一户之长。假如这个家是五口之家,这个夫就是有父母妻子的,夫自身则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这里所说的“余夫”是和“正夫”相对而言的,意思是剩余的劳动力。正夫的子弟,已娶妻,但并未分居的,亦称作余夫。这里所说的“廛”,指的是房屋,“夫—廛”表明井田制中的土地分配还包括房屋的更换。这里所说的“莱”,指的是撂荒地,在土地分配中“莱”的亩数不同,正是用以调剂土地质量的不同。这里所说的“余夫亦如之”,是说“正夫”分得的田是百亩,而“余夫”则是二十五亩,这个“余夫亦如之”,指的是“余夫”所分得的田和莱的比例和正夫相同。即“余夫”上地得三十七点五亩,以二十五亩为田,十二点五亩为莱。中地得五十亩,半田半莱。下地得七十五亩,二十五亩为田,五十为为莱。
(2)大司徒法:《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说:“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众解释说:“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这是适用于都鄙的土地分配制度。所谓都鄙,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这种分配土地的办法,是以受田亩数的多寡来调剂土地的好坏。这种土地分配制度,要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其重新分配的时间,按照《公羊传》何休的注解,也就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其目的是“肥饶不得独乐,硗角不得独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