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不同版本的书有不同的说法。法律中有很多的分歧,这个问题也是其中之一,但答案B是通说,也是目前大部分国家所认同的
张文显教授(详见《法理学》第三版,高教北大联合出版)的观点,现在已经成为通说了。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这话随便一本过得去的法理学上都会这么说。
因为其他选项更错,b选项属于有争议,其他选项是没有争议的,是错的
法理学书上有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