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采取的是谨慎原则,而税法遵从的是据实列支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预提费用未实际支付时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所以,你仍然按照会计制度作会计分录,只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不要做其他调整会计分录。只是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时:
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预提费用是要有依据的,必须存在实际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可以明确证明公司有本月应该负担的而实际尚未支付的费用,按你们对于制造费用的预提,不属于有证据的情况,而是属于主管的预测,这样是违规的,而且属于虚增成本,逃避税收,无论是税务还是审计你们都是无法过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