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十一条和第十条是否冲突

2024-12-16 04:55:1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冲突。
第十一条说的是代位继承。你可以这样理解:代位继承人(李1子女)代表被代位继承人(李1)行使权利而继承。
所以,案例中,应当李2、李3和李1的子女共同继承。

回答2: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

1、李某的保险的受益人只有李2和李3的话,李1的子女和妻子就没有份,他们没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果找不到李1的子女或者妻子,可以去法院申请失踪,凭失踪就可以去公证处公证由李2和李3平分继承。

父亲李某去世,由其子李1、李2、李3平分继承,李1先于父亲去世,由李1的配偶或儿子代位继承。

回答3:

遗产平均分成三份:李1的子女一份,2、3各一份。
保险金也这样处理。
李1的子女或者妻子找不到,也不影响遗产分割。可到法院起诉遗产纠纷,未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在分配时,可将未应诉人的份额提存处理。用法院的判决书无须公证,银行就得执行。

回答4:

由李2,李3和李1的子女共同继承。哪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