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见参考资料,江苏国税注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失效。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缪慧频司长在2009年4月24日的答复:“ 新的规定很快发布。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新的文件目前并未公布,原规定应当是可以参照执行的。不过,新规定可能对企业更有利,不妨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全文失效
2003年4月24日当时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颁布后同样全文失效
因此,请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执行。
1.你看的国税总局网站上,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请注意你看的那个新闻发布的时间,发布的时间为2006年,也就是说,在2006年时,119号文件第一条失效了,而现在,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全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冲突的法规,文件等,全部自动失效。
2.你仔细查找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吧,看上面是否有相关规定,打电话问12366当然也可以
2003年4月24日当时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颁布后同样全文失效
因此,请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9〕55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根据国税函〔2009〕55号文件精神,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所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已经过时了,不能再适用了。
目前,新的企业合并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文件暂时还没有出台,你可以先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等新的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