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地图审核申请表;
2、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3、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1、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2、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3、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4、历史地图。
三、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1、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2、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3、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