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劳动关系未与确认之前,劳动局不会接受职工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为此,受伤职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终审判决下来时,往往已经超过申请工伤一年的时限要求,在本种情况下,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讼的期限,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认定工伤,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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