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应是法院认可的,作为原告,可以按照答辩状上的内容进行驳斥准备就好。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证据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