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标准是每月800元。
1.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2.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3.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4.离休干部指的是已经退休的干部。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5.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今年刚离休?不太可能吧。。。。。你确定不是退休?退休跟离休的待遇可是一大截啊。关于护理费,中央有文件,中共中央 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08〕48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章) 财 政 部(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2008年11月3日
各省的标准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