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的。
学生既是法律上的权责主体,也是道德上的权责主体。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学生既享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将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标志,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培养学生民主、权力意识。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如果将学生视为责权主体,必然面临着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生职责关系的问题。
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教师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担负教育、塑造人的责任,这样必然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
如何既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同时又能对学生实施有效管理是教育管理上需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在处理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问题上,常有两种对立的做法。一是强调学生的权利自由,这在欧美国家较多体现,使学生充分享受权利,但造成了学校管理的困难。另一种做法则是强调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