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相似度为多少,才算侵权?

2024-11-26 0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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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指的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算侵权。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情况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

一、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

1、自行办理,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2、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二、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先行策略:

先注册才有利于保护商标,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受损的案例层出不穷。

中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的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也就是说,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企业的商品,应进行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2、商标设计创意策略:

选择组合商标和显著性强商标,商标可以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6种要素组成或组合组成,如何设计选择最佳方案应慎重考虑。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商标的注册范围策略:

用防御商标一主多辅类别注册,一般企业除应注册一个主要类别,也应注册相关类别,以使企业可以有扩张的空间。

商标注册要适当选择注册的范围,即应选择适当的类别。中国根据《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制订中国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为45个类,其中第1-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应确定申请的类别。

4、商标的地域注册策略:

进行商标的跨国注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商标也一样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一国为注册商标,不一定在他国为注册商标。

天津的鹦鹉手风琴好不容易打开日本市场,却发现“鹦鹉”已被日本人注册,成为日本人的笼中之鸟,日本人反而以此作“技术入股”,凡“鹦鹉”在日本市场出售,须交15%的商标专用销售费,以致厂家只得忍痛,把“鹦鹉牌”改为“蜻蜓牌”。

5、商标注册的联合商标策略:

同类商品注册多个商标以作防卫。

企业可以注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标法

回答2: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汉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是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

回答3:

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是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中国文字就几千个,又有那么多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所以难免会有近似的情况发生,只要找专业的人来帮您分析就没有问题的。

卓一知识产权为您回答。

回答4: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局开办的中国商标网可以免费查询,但你要了解商品的分类表,然后自己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