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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其次,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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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他人实施伤害的过程中,参与本案伤害行为的一方所有成员均属于共同犯罪成员,不管是否直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其中负主要责任的为主犯,次要责任的为从犯。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犯罪故意体现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内容,既要求共同犯罪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且要认识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或者能够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什么要素才可能成立“共同故意”呢?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时,根据犯罪共同说认为,由于甲与乙都是实行犯,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数人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行为人与其他人共同参与了犯罪,即使他没有认识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也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前面的例子,甲与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时,便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只要客观行为相同,即使犯意有别,也能说明相同的行为特征。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特定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