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属于违禁的兽药药物,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违禁药物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瘦肉精对人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在:急性中毒时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甚至不能站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脸部潮红,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
原有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上述症状更易发生,对哺乳动物的危害于此相似。耐受性弱且有应激因素长时间存在时甚至可以发生猝死。
饲喂瘦肉精的猪,在长途贩运途中经常有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导致猝死的情况。盐酸克伦特罗,性质稳定,要加热至172℃才会分解。
所以普通烹调方法根本无法破坏它的结构。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还会导致染色体畸变的可能,会诱发恶性肿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兽药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瘦肉精
首先使用瘦肉精是一种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农业部1997年就发文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
违规使用所承担的责任:
1、瘦肉精的生产和销售者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猪饲料的生产、销售者在生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猪的饲养和销售者用含有瘦肉精的饲养生猪,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供人食用的生猪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4、生猪的屠宰加工者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禁止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生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5、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构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出错证,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承担以上刑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
“瘦肉精”,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但过量服用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
患者危害更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秘密武器”,大量用于生猪饲养。近一段时期以来,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猪肉导致食物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违法将盐酸克伦特罗当作饲料添加剂予以经营,畜牧养殖企业(户)购买后直接加入饲料或饮水中喂养动物,动物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此种动物源食品人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我们认为:
一、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于“瘦肉精”是人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的俗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盐酸克伦特罗不仅不是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而且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激素类饲料添加剂,因此,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由于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不属于食品范畴,人食用了含有过量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后,会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死亡,因此,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
你好。由于该添加剂是要用户自己加入到饲料中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明知。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瘦肉精(比如出卖瘦肉精的人明确指出不是瘦肉精,而是其他合法的饲料组成成分),则会被认定为不知,也就是不是故意添加,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法条是刑法的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故意添加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