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说的培训是指“专项培训”,主要是用于提高职工某项技能的专业类型培训,不能是上岗培训。实践中很多单位拿新员工的入职上岗培训作为专项培训,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违反培训服务期所设立的违约金,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换言之,不存在费用的培训,不能设立违约金。
这时,何为培训费用就产生了很多争议。有些单位说,我给员工做的培训,使用了自己单位的培训老师,自己单位的设备,同时培训时我还给员工发工资,这也有很多培训费用啊。这样说有一定道理。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培训支出的额外费用。自己单位的培训老师、设备、工资,即使不作培训,这些支出仍然会产生。算作违约金的培训费用,有失公允。同时,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难,难以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通常来说,能计入培训费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训的收费凭证。比如培训公司提供的培训发票,国外公司提供的培训支出清单等。其次,围绕着外部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等,都属于培训支出,可以列入培训费用的范畴。当然,这些费用同样必须有支出凭证。
首先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私营企业没有什么应该不应该,都是自己在那规定。你所说的培训费肯定是莫须有的,但是说回来,虽然国家法律在那放着,但咱们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真要较劲还是比较吃亏的。
1、找领导协商解决,说明困难,少扣点或者不扣,能争取以下算一下啊;
2、领导不接近你就可以找仲裁或是认了这个亏。
从你所说的公司情况其实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以此申请仲裁(自己准备一些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扣款单等),按劳动合同法单位不但不能扣你费用,还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的——是不是闹得有点大了,但是说回来,就看仲裁公正与否了。
PS:
三楼的MS还是专家,有点疑问:《劳动法》是1995年的法律吧,最近也没修订吧,如何规定“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否则自2008年起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劳动报酬;非企业原因的劳动者离职,不享受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待遇。”
另外,要是什么都懂了还在这求助啥啊,也不用你回答了。这个平台是相互交流的,相互帮助的,回答问题就好,没必要说人家什么吧?
属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进行的扣减,则属于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公司和你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培训,如果你违约了,公司有权要求你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数额为剩余服务期,并不是全部培训费。